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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钟祥坤龙供水   浏览: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 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供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荆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条 荆门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的,禁止以地下水为水源,不再批准自建设施供水。
第七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及沿岸,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二)以河流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在湖泊、水库为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不得堆放废渣,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汉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5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湖泊为水源的,全湖泊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植被,禁止利用渗坑、废井、烈隙、溶涧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等。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供节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二次供水设施用于生活的应优先安装使用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供节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及水质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的计量装置、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井及相应的阀门井、输电线路及配电设备等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包括用户自建管道及其它设施)从取水口至计量装置为公用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计量装置(含)至用户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和维护。
计量装置是指用户与供水企业结算的水表、水表箱及阀门。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和设施产权所有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抢修。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城市主要供水管道上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城市供水设施的主要供水管道两侧2米内内为安全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打桩或者开挖作业以及其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用水所使用的水表必须是经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水表检定部门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用户计量水表,应按计量周期进行校验。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疑异时,可向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在荆门市城区供水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直抄到户,鼓励推广安装远传智能水表。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严禁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五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条 在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对原有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取消储水池、屋顶水箱等二次居民生活供水设施。
第五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供水;严禁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擅自对社会供水。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确保所采取的净水工艺及消毒设备符合国家规定。
湖北省水质监测网荆门市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涉及大面积区域性停水,可能对城市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在停水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停水告示。
第三十三条 申请用水或者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需要暂停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15日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抄录水表,并按表收费。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用户逾期两月未缴纳水费的,暂停供水,并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城市供水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三十八条 当用户水表失灵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计量时,其当月水量可按上月水量、上三个月平均水量或换表后按日程推算等三种办法计量。用户对水表箱、井等管理不善或围压,影响抄表时,城市供水企业可估量收取当月水费;若下月继续影响抄表时,城市供水企业可按水表额定流量加倍计量收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抄表时,则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未装表的,由供水企业铅印封存,在火警时自行启用,火警解除后24小时内应通知供水企业估收水费。
第四十条  用户申请用水或者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需要过户、迁移水表,或者减量、暂停、停止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水表过户、迁移、更换等手续。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自行采取解决措施,加压应当进行间接加压,不得影响公共供水。
第四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别装表计量,分类计价。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混合性质用水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量收费;单位用户总水表读数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最低流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由于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六章  节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日用量5m3以上(含5m3)的非居民用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四十三条  对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行业使用再生水。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大型文化体育商业设施;5万m2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中水回用或雨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减少水的漏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供水条例》及《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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